發 文 號(hao):安委辦〔2021〕4號(hao)
發布單位:國務院(yuan)安委會(hui)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1-03-03
實(shi)施日期:2021-03-03
各省、自治區、直(zhi)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建(jian)設兵團安全生產(chan)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深入(ru)貫徹落實(shi)(shi)《中(zhong)共中(zhong)央 國務院(yuan)關(guan)于推(tui)進安(an)(an)全(quan)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推(tui)動生產安(an)(an)全(quan)事故防范(fan)(fan)和整改措施(shi)有效落實(shi)(shi),國務院(yuan)安(an)(an)委會辦公室(shi)研究制(zhi)定了《生產安(an)(an)全(quan)事故防范(fan)(fan)和整改措施(shi)落實(shi)(shi)情況評估辦法》。現(xian)印發你們,請(qing)結合實(shi)(shi)際(ji),認(ren)真貫徹落實(shi)(shi)。
國務院安委(wei)會(hui)辦公(gong)室(shi)
2021年3月3日
生(sheng)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cuo)施落實情(qing)況
評估辦(ban)法(fa)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事故調查處理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tiao)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bao)告提出(chu)的防范(fan)和整(zheng)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ping)估工(gong)作適用本辦法(fa)。法(fa)律、行政法(fa)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故結案后10個月至1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評估,具體工作可以由相應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si)條(tiao) 評估工(gong)作組原則上(shang)由參加事故調查的(de)部門組成,可(ke)以邀請相應(ying)紀檢監察機關(guan)按(an)照職責同步(bu)開展工(gong)作。根據工(gong)作需要(yao),可(ke)以聘請相關(guan)專(zhuan)(zhuan)業技術服務機構或專(zhuan)(zhuan)家參加。
評(ping)估(gu)工作跨行(xing)政區域(yu)的,相關(guan)地(di)方應當積(ji)極配合并提供有關(guan)情況和(he)資料。
第五條(tiao) 評(ping)估工作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gu)調查報(bao)告,逐項(xiang)對照防范和整改(gai)措施建(jian)議,重點評(ping)估以(yi)下內容:
(一(yi))事(shi)故發(fa)生(sheng)單位、相關企業(ye)和(he)有(you)關政府、部門落實事(shi)故防范和(he)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以(yi)及工(gong)作(zuo)(zuo)成效;樹牢安(an)全發(fa)展(zhan)理念,健(jian)全安(an)全生(sheng)產責任制,吸取事(shi)故教(jiao)訓,舉一(yi)反三加強安(an)全生(sheng)產工(gong)作(zuo)(zuo)情況(kuang);
(二)對事故責任(ren)單位和責任(ren)人員行(xing)政(zheng)處(chu)罰建議等(deng)落(luo)實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參(can)加評估工作(zuo)的,對有(you)關部門處理意見和有(you)關公職人員責(ze)任(ren)追(zhui)究落實情況進行(xing)評估。
第六條(tiao) 現(xian)場(chang)評估工作方式(shi):
(一(yi))資料審(shen)查。對照事故調查報告(gao)和結案通知(zhi)要(yao)求,對事故涉及(ji)的地(di)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kuang)報告(gao)進行核查;
(二(er))座談問詢(xun)。了解事故涉及的有關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整改工作(zuo)開展(zhan)情況;
(三)查閱文件。對事故整(zheng)改(gai)涉(she)及的(de)有關會(hui)議紀要、文件資(zi)料、相關文書、財務憑證、人(ren)事檔案等進行核實;
(四)走訪核(he)查(cha)。赴(fu)責(ze)任人員單位或(huo)羈押(ya)場(chang)所核(he)查(cha)有關(guan)情況,赴(fu)相關(guan)地區和單位、涉事企(qi)業(ye)、同類企(qi)業(ye)實地檢(jian)查(cha)整改落實情況。
第七條 評估工作組對現場檢(jian)查(cha)中發現的(de)安全隱患(huan)和違(wei)法違(wei)規(gui)問題,應當及(ji)時反饋地(di)方政府和有關(guan)部(bu)門,并提出(chu)整改(gai)落實建(jian)議。
第八(ba)條 現(xian)(xian)場評(ping)(ping)(ping)估(gu)工(gong)作(zuo)結束后,評(ping)(ping)(ping)估(gu)工(gong)作(zuo)組要形(xing)成評(ping)(ping)(ping)估(gu)報告(gao)。評(ping)(ping)(ping)估(gu)報告(gao)主要內(nei)容應當包括評(ping)(ping)(ping)估(gu)工(gong)作(zuo)過程、總體評(ping)(ping)(ping)估(gu)意見、事故防范和(he)整改措施落實情況(kuang)、評(ping)(ping)(ping)估(gu)發現(xian)(xian)的(de)主要問題和(he)相關(guan)工(gong)作(zuo)建議等,并(bing)附問題清單、工(gong)作(zuo)建議清單以及經驗做法(fa)清單。評(ping)(ping)(ping)估(gu)報告(gao)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參(can)加評(ping)(ping)(ping)估(gu)工(gong)作(zuo)組的(de)有關(guan)部門意見。
第九條 評估工作組按程序向組織開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條 組織評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應當依據評估報告,向有關地區和部門反饋評估情況,并將評估報告報送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評估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評估報告要抄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特別重大事故的評估報(bao)(bao)告(gao),由國務(wu)院安委(wei)(wei)會辦公室報(bao)(bao)送國務(wu)院安全生產(chan)委(wei)(wei)員會,并向相關省級安全生產(chan)委(wei)(wei)員會反(fan)饋(kui)。
第十一(yi)條 組織評估工作(zuo)的(de)地(di)方政(zheng)府(fu)或國(guo)務院有關(guan)部門對(dui)發現問(wen)題的(de)處理:
(一)發現事故(gu)防范(fan)和(he)(he)整改(gai)措施未落(luo)實、落(luo)實不到位或(huo)存在其他(ta)問題的,應當向相關地方政府和(he)(he)部門(men)交(jiao)辦整改(gai)工(gong)作任務(wu)并(bing)持續跟(gen)蹤、督促(cu)整改(gai);
(二)對重大(da)問題懸(xuan)而不(bu)決、重大(da)風險隱患久拖(tuo)不(bu)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yi)法依(yi)規移交地方黨委政(zheng)府和(he)紀(ji)檢監察機(ji)關嚴肅追責問責;
(三)發現對有關公職人(ren)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ze)任工作明顯滯(zhi)后的,向地(di)方黨委(wei)和(he)相應紀檢(jian)監察機(ji)關、人(ren)民法院和(he)人(ren)民檢(jian)察院通報情況,商(shang)請督促(cu)落實。
第十二(er)條 評估(gu)報告(gao)應當通過媒體或以政府信息(xi)公開(kai)方式及時(shi)向社會全文公開(kai)發(fa)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省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省級以上事故調查牽頭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細化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